一、 学校图书馆的全部文献信息资源均无偿地为我校的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,同时,经师生本人申请,可以开通“馆际互借”权限,可到本省任何高校馆享受借阅服务。本馆对社会 读者开放,实行有偿服务。
二、 读者进入图书馆借阅图书时,要自觉遵守本馆的一切规章制度。
三、教工凭工作证或者学校人事处证明、学生凭学生证、身份证办理借书证(借书证默认为身份证,凭身份证进入图书馆、借阅图书)。身份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身份证若有遗失,应及时到图书馆登记挂失,挂失之前证上所借图书均由本人负责。在新身份证办理好之前,暂停图书借取,但不影响图书还回。
四、 借书权限:学生30册,教职工30册。凡开通了“馆际互借”权限的师生,教师和学生享有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。
五、 借书期限,学生为60天,可续借30天;教职工为180天,可续借30天。逾期者通过扫码“学习通”进行线上答题(两次机会)且达到80分以上者方可免罚处理,每册图书最小借阅天数为 7天。馆际互借借期30天,不可续借,逾期按借出馆规章执行。
六、 工具书、地方志、珍贵画册和现刊、现报等,概不外借,只限在馆内查阅。
七、 读者要爱护图书、报纸、杂志,不得损坏、涂改、圈点、批注、剽割、偷窃等, 若有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罚,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,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八、 借取书时,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,如发现有污损、残缺等情况,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,加盖印记;否则,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,应由读者负责。
九、 办理离校手续的读者,应将所借图书资料退还给学校图书馆。
十、 经出口处,如遇检测系统报警,需接受检查。
十一、以上各条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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